2005年8月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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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
  李女士问:
    我丈夫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20万的商品房。在婚后我们共同归还了贷款5万元,现在该房子已经涨价到35万。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,我向法院起诉了离婚,请问,我对房子的增值部分有没有权利?
    本报作答:该房系婚前购置,应当属于你丈夫个人财产,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,这种增值不是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,而是原有物的孳息,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5万元,你有权主张为共同财产。